曹维华的家人来到本所欲委托律师,我与张律师一起接待了他们,通过交谈我们了解到曹维华吸食毒品多年,又参与贩卖海洛因,涉案数量逾400克,即将接受审判,但其家庭相对困难,又期望能得到帮助,根据省高院的指导意见,贩卖海洛因150克以上即可判死,所以我们对其家人的期望还是相对保守。2009年12月16日,确定委托后,我领取了手续并和委托人曹文玉一起签署完毕。之后,我们到韶关市中院阅卷,复制了相关案卷材料,分析材料后我们列出需要和被告人核实的问题,准备前往看守所会见曹维华。在韶关市看守所,我们会见了曹维华,表明了身份,曹维华态度很好,如实配合我们做好调查笔录。随后多次会见他,同时对他进行了教育,他对自己给家人带来的操劳深表后悔,希望我们能尽力帮助他和家人。通过分析卷宗材料和会见时其本人供述,曹维华受人指使,非贩毒盈利而是以贩养吸,且涉案时间短,悔罪态度好,我们便以此为方向为其辩护。2010年1月28日如期开庭,公诉机关并没有太过纠缠事实部分,只是在数量上控辩双方争议较大,但是对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并没有太实质的影响。但在庭审的过程中,我们发现曹维华的第一次讯问时间比第一被告要早,且其供述内容涉及到了第一被告,我们就推断曹维华可能有立功表现,这个情况曹维华无论是被讯问还是我们会见他时都没有提及的。在我们的提及下,法庭要求公诉机关出具说明,休庭后,侦查机关补充说明表明,曹维华供出第一被告且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,是重大立功。这对于曹维华从轻处理是一个非常重要情节。我们于庭后把书面辩护意见交给了法院。2010年3月11日,韶关市中院作出判决,判处曹维华有期徒刑8年,比照第一被告被判死缓,法院对曹维华的量刑可谓是从宽处理了。结案后,从委托人对律师办案监督卡的填写可知,委托人和被告人对我们的工作是十分满意的。该案办结后,我便将案卷整理归档。